云南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考前輔導19
占有
1占有的概念起源于羅馬法。
2占有 是指占有人對物有事實上管領力的事實。
3占有的特征:a占有的客體為物 b占有為法律所保護的事實 c占有的成立須占有人對標的物有事實上的處分權
4占有的分類:
a是否有法律根據或原因――有權占有和無權占有
b占有的人數――單獨占有和共同占有
c占有人是否以所以的意思進行占有――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d占有人是否對標的物直接進行事實上的管領――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
e占有人的主觀狀態――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
第四篇 債權
債與債法概述
1債 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2債的特征:債是一種財產法律關系 債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債是以特定行為(給付)為客體的法律關系
3債的要素:
a債的主體――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
b債的內容――債權(核心)債務
c債的客體――給付
4債權特征:債權是請求權 債權是相對權 債權的設定具有任意性 債權具有期限性
5給付特征:給付須合法 給付須確定 給付須適格
6給付的具體方式(標的的分類):支付金錢 支付財產 提供勞務 完成工作或提交成果 轉移權利 不作為
7債法 是指調整債權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8債法的特征:債法是財產法 關于財產交換關系的法 具有任意性 具有同一性
9債的分類:
a發生原因及債的內容是否以當事人的意志決定――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
b標的物屬性得不同――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
c債得主體雙方人數――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
d各方各自享有得權利或承擔得義務及相互間關系――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
e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簡單之債和選擇之債
f兩個債之間的關系――主債和從債
g債務人的義務是提供財物還是提供勞務――財物之債與勞務之債
10法定之債包括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及締約過失之債。
11意定之債主要是指合同之債。
12按份之債的各債務人只對自己分擔的債務份額負清償責任,債權人物權請求各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
12在連帶責任中,連帶債權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連帶債務人的任何一任清償了全部債務時,雖然原債歸于消滅,但連帶債權人人或連帶債務人之間則會產生新的按份之債。
14主債是從債存在的依據,從債的效力決定于主債的效力,主債消滅從債也隨之消滅。
15債的發生
16債的發生 是指債權債務關系的產生,即一項特定的、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在當事人之間得以創新。
17債的發生原因:合同 不當得利 無因管理 侵權行為 締約過失
18無因管理 是指沒有法定得或者約定得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得法律事實。
19作為債的發生根據得法律事實,無因管理屬于合法得事實行為。
20無因管理得成立要件:管理他人事務 有為他人利益管理得意思 沒有法定或約定得義務
21無因管理管理人的義務:適當管理義務 通知義務 保管與結算義務
22無因管理本人的義務:償還必要費用 補償損失 清償必要債務
23不當得利 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事實。
24不當得利作為引起債發生的法律事實,其性質屬于法律事實中的事件而非行為。
25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須一方受有利益 須他方受有損失 須一方受利益與他方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 須無合法根據
26不當得利的基本類型:
一、應給付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a給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
b給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
二、基于給付以外的事實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a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b基于受損人的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c基于第三人的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d基于自然事件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e基于法律規定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27當事人依法雖沒有給付義務而給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為不當得利:
a履行道德義務而給付
b為履行未到期債務而交付財產
c明知無給付義務而交付的財產
d因不法債務交付的財產
28不當得利使受益人與受損人之間發生不當得利的債權債務關系,受損人享有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權利。
29債的效力
30債的效力 是指因債而產生的對當事人雙方的法律約束力。
31債的效力分類:
a債的效力是否涉及一切債的關系――一般效力與特殊效力
b債的效力的內容――積極效力與消極效力
c是否涉及第三人――對內效力與對外效力
32債的履行 是指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而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擔的義務的行為
33債的履行的內容:履行給付義務 履行附隨義務
34附隨義務包括:注意義務 告知和通知義務 照顧義務 協助義務 保密義務 不作為義務
35債的履行的原則:實際履行原則 誠實行用原則
36債務不履行有四種形態:給付不能、給付拒絕、不完全給付、給付遲延。
37給付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在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履行不能時,其效力
a債務人免除履行原債務的義務。
b債務人應承擔債務不履行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責任。
c在合同之債,債權人可因債務人的給付不能解除合同,并請求損害賠償。
二、在因不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履行不能時,其效力
a債務人免除履行原債務的義務,且不承擔不履行債務的責任。
b債務人因不履行債務的事由而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時,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讓與該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的賠償物。
38給付拒絕的法律后果:
a對于已屆履行期的給付拒絕,債權人有權要求強制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b對于未屆履行期的給付拒絕,債權人不必等到履行期屆至時再主張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債權人可即時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因債務人拒絕履行所造成的損害。
c再有擔保的債務,當債務人明確拒絕履行時債權人即可請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拍賣擔保物,實現債權。
39給付延遲的構成要件:債務履行期已屆滿 給付須可能 須有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
40給付延遲的法律后果:a在合同之債,債權人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b接受強制履行。
c債務人向債權人支付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
d對遲延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負責。
41不完全給付的構成要件:須有履行行為 須債務人的履行不當 須可歸責于債務人
42不完全履行的法律后果:
a對于在清償期內尚可補正的不完全給付,債務人有補正其為完全給付的責任;如補正的給付已過清償期間,債務人就補正的給付負給付延遲的責任。
b對于不能補正的不完全給付,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43受領 是指債權人接受債務人履行的行為。
44受領延遲 又稱債權人延遲,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履行應當且能夠受領而不為受領或客觀上不能受領。
45受領延遲的構成要件:
a債務的履行需要債權人的協助
b債務已屆履行期
c債務人已提出履行或已實際履行
d債權人不為或者不能受領
46若債務人因債權人的受領延遲而發生費用增加或受到其他損害的,可以要求債權人予以賠償
47債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單方實施或與第三人實施的法律行為的法律制度。
48債權人的代位權 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之權利。
49代位權的成立要件: a債務人須對第三人享有權利
b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
c債務人以陷于延遲
d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50債權人的撤銷權 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51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A客觀要件 a須有債務人減少財產的行為 b須債務人的行為有害債權
c債務人的行為須以財產為標的 d債務人的行為須在債權成立后所為
B主觀要件 a以債務人主觀上有惡意為要件
52債的擔保 是指對于已成立的債權債務關系所提供的確保債權實現的保障。
53債的擔保的特征:債的擔保具有從屬性、自愿性、明確的目的性
54債的擔保的方式有保證、定金、抵押、質押、留置五種。
55保證 是指由第三人向債權人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負責履行債的全部或一部的一種擔保5方式。
56保證的特征:
a保證本身是一種合同關系,是第三人與債權人簽訂的關于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一種從屬性的合同。
b一般的保證合同雖然與其所擔保的債權密不可分,但保證人并非主債當事人
57保證的成立條件:a保證人應當是具有代償能力的人
b保證人有承擔保證責任的明確意思表示
c保證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
58保證的方法有: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
59一般保證 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只有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才由保證人代為履行的保證方式。
60連帶責任保證 是指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履行期屆滿而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
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61當事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未約定的一般保證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如果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則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62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63保證責任的期間一般為6個月。
63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64如果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給第三人,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65最高額保證 是指保證人于約定的最高債權額的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所提供的保證。
66保證的消滅:主債務消滅 保證責任期間屆滿 保證合同解除 保證責任免除
67保證責任法定免除情形:
a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b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c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而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
d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債務而未經保證人同意的。
e債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情況下,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時,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68定金 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以保證債務履行為目的,于合同成立時或未履行前,預先給付對方的一定數額金錢的擔保方式。
69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70定金的性質:證約性質 預先給付的性質 擔保性質
71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72定金的成立條件:
a定金合同以主合同(主債)的有效成立為前提。
b定金合同以定金的交付為成立要件。
c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d定金的給付標的原則上為金錢,但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時,也可以給付代替物作定金。
73定金的效力:證約效力 充抵價金或返還的效力 定金罰則的效力
74債的轉移 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債權或者債務由第三人予以承受。
75債的轉移的方式:債權讓與 債務承擔 債權債務概括承受
76債權讓與 是指不改變債的內容,債權人將其享有的債權轉移于第三人享有。
77債權讓與的條件:
a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的讓與不改變債的內容
b債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應當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
c讓與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
78下列債權不得讓與:
a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讓與的債權
A基于特別信任關系而必須由特定人受領的債權
B屬于從權利的債權
b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c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A以特定身份為基礎的債權
B公法上的債權(如撫恤金債權、退休金債權、勞動保險金債權)
C因人身權受到侵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79債權讓與的效力:
一、在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
a當債權轉移至受讓人時起,受讓人便成為債務人的新債權人,債務人因此成為受讓人的債務人。
b凡債務人得對抗原債權人的一切抗辯,均可用于對抗受讓人。
c債務人可以行使抵銷權
二、在債務人與讓與人之間
因債權讓與的通知,兩者完全脫離關系。
三、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
a所讓與的債權由原債權人(讓與人)轉移于受讓人
b讓與人對受讓人負有使其完全行使債權的義務,故其應將所有足以證明債權的一切文件交付給受讓人。
c為使受讓人實現債權,讓與人應將其關于主張該債權所必要的情形,告知受讓人。
80債務承擔 是指不改變債的內容,債務人將其負擔的債務移轉于第三人承擔。
81債務承擔的條件:a須有可轉移的債務b 債務承擔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82債務承擔的效力:
a債務人脫離原債權債務關系,而由承擔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義務。
b原債務人基于債的關系所享有的對于債權人的抗辯權移歸承兌人。
c從屬主債務的從債務,也一樣轉移于承擔人。
83債務承擔未取得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消滅。
84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 是債權債務的承受人完全代替讓與人的法律地位,成為債的關系的新的當事人。
85概括承受的類型:合同承受 企業合并
86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
a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b承受的合同須為雙務合同
c須原合同當事人與第三人達成合同承受的合意
d須經原合同相對人同意
87企業合并后,原企業債權債務的移轉,無須征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僅依合并后企業的通知或公告,即對債權人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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