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考前輔導21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
1侵權行為的構成須具備四個條件:損害事實、損害與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行為的違法性、行為人的主觀過錯。
2損害 是指由一定行為或事件造成的人身或財產上的不利益。
3損害特征:客觀確定性 不利益性 可救濟性
4損害的分類:
a損害的后果――財產損害與非財產損害
b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
c所損害的財產狀態——實際損害和可得利益損害
5對于財產損害一般適用財產性民事責任形式;對于非財產損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適用非財產性的民事責任形式,而不適用財產性的民事責任形式。
6對于實際損害一般應賠償,而對于可得利益損害在某種情況下依法不予以賠償。
7因果關系 是行為人的行為及其物件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
8因果關系特點:a客觀性 b 社會性 c相對性 d時間的連續性與順序性
e 表現事實的復雜性 f 確定方式的逆推性
9行為對損害的原因力:原因對損害結果發生的作用力――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10行為作用于損害結果的形式――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11通常其行為是主要原因的,應承擔主要責任;其行為是次要原因的,應承擔次要責任。
12間接原因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a行為人的行為介入第三人的行為而引起損害結果的發生
b行為人的行為介人自然原因
c行為人的行為介入了受害人的行為
d受害人的損害結果延伸到第三人發生的損害
13如屬直接原因,行為人對損害結果應承擔民事責任;如屬間接原因,則因實事求是,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14行為違法 是指行為不合法律要求,即違法法律規定。
15行為違法特征: a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是具有社會意義的行為
b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不合乎法律規定的要求
c行為違法性的內容包括違反特定義務,或者侵害他人權利
16行為違法的形態:a 行為自身性質――作為違法與不作為違法
b行為人主觀的心理狀態――故意違法與過失違法
c違法行為人的人數――單獨違法與共同違法
17過錯 是指行為人通過違反義務的行為所表現出來的一種應受非難的心理狀態。
18民法上過錯的形式,主要有故意和過失兩種。
19故意 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行為的有害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有害結果的發生。
20過失 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得的行為可能發生不良后果而沒能預見,或雖然預見到了卻輕信此種結果可以避免的心理狀態。
21過錯的認定標準亦應采取主客觀結合的標準,首先,原則上應以社會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并考慮到法律對其注意義務的要求;其次,還要考慮每個具體行為人的識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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